[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夫妻离婚丈夫转移财产 妻子7年后追回千万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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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丈夫转移财产 妻子7年后追回千万股权

李媛

能在穷苦时共渡难关,却不能在富贵时同享荣华,甚至反目成仇,这种爱情结局在人凡间不断上演。在余婧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财富纠纷案中,身为公司老板、区人大代表的男方通过复杂的手段转移千万股权,为的就是少分给女方财富。而这样一起看似普通的离婚财富纠纷案,甚至惊动了最高院。

人口普查牵出“小三”

“咚咚咚”,到武汉和老公短暂相聚的李媛,听到敲门声便去开门。那时是2000年10月,正赶上全国人口普查,因需家中留人,物业特地上门通知。然而,物业人员看到李媛,愣了一下,说这屋里平常住的是两口子,并问李媛是谁?李媛这才发觉有异。

李媛是一名军人,在海南服役,家也在海南。她老公叫杨军,曾经也是军人。杨军转业后留在海南经商,随着公司规模越来越大,他到武汉开了公司,回家的次数自然是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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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丈夫可能有“小三”后,李媛开始调查杨军的通话记录,发现杨军与一名姓吴的女人频繁通话。自此,李媛和杨军开始打骂。2001年6月,杨军从武汉回到海南,欲付所定房屋的首付款。因飞机准点到达,但杨军却没有定时回家,两人晤面后又开始争吵,杨军随即带着一箱现金离家出走,再未回家。于是,李媛开始调查杨军婚外情及他的下落。2002年4月,李媛拍到了杨军与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相处的照片。两人的婚姻,也因此走到了尽头。

被悄然转移的千万股权

除了银行中的资金,以及房屋等固定资产,李媛和杨军的夫妇共同财富,尚有杨军在武汉所开设的湖北某生物公司的股权。然而,对丈夫的生意从不外问的李媛,基础不会想到,股权已经被做了手脚。

杨军与另一股东胡某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两边以杨军曾与胡某签定了借款协议为由,将杨军持有的湖北某生物公司的1400万股权中的1200万股转让给胡某。随后,杨军与胡某到工商机关更改了股份比例。

在分割夫妇共有财富时,李媛曾经去工商机关查询股份份额,而她看到的只是200万股。杨军还写了个阐明:“因为我方只有200万资金,剩余资金为借款。所以目前我名下股份为200万股。”2003年1月,两边签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投资经营形成的资产,由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共计250万元。”

光阴荏苒,转眼间又过去了7年。很有时的一个时机,李媛去武汉出差,途经一幢很高档的大厦,朋友说这幢大厦就是杨军的。当年只有200万股份的杨军,发展得这么厉害?本身会不会被骗了?李媛再度调查,她发现,在两边签定离婚协议两个月后,当初以还款为名转给胡某的1200万股份,又转回到杨军名下。

陷入绝境的财富分割官司

明明有1400万股,7年前离婚时却只对200万股作了分割,李媛不甘愿吃这个大亏。2010年7月,李媛以离婚后财富纠纷为由,向海口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杨军在湖北某投资公司2850万(95%)股权的一半1425万。在杨军以其常常居住地在武汉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后,此案最终由海南高院裁定移送至武汉中院审理。

2011年底,武汉中院在审理后以为,当初李媛和杨军在未明确杨军的投资状况及对外所欠债务的情形下,对共有财富进行了一次性分割,并以此为由驳回了李媛的诉讼请求。

李媛提出上诉后,湖北高院于2012年2月作出裁定,以为武汉中院没有管辖权,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由武汉中院指定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接到裁定后,武汉中院决定由洪山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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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经打到了这种程度,李媛才慕名找到了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专长的著名律师余婧。

“表面看,湖北高院发回重审好像是好动静,其实并非如此。”余婧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以为,这一裁定使李媛陷入“绝境”。若是案件由洪山区法院审理,那么终审法院将是武汉中院,罢了经判李媛败诉的武汉中院,做出第二个选择的概率有多大?

在这种情形下,余婧律师一边准备案件材料,积极到场洪山区法院的审理,另一方面,她及时向最高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院撤销湖北高院的裁定。

三点来由使最高院提审此案

在向最高院审监庭提出的申请中,余婧律师提出三点来由。

首先是从级别管辖看,中级法院有管辖权。余婧律师以为,《最高院关于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规定》第三条所述“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所指系一般情形,并未对离婚案件是否必需由基层法院管辖做出强制性规定。且该条系针对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离婚案件所规定,而本案涉案标的额庞大,应合用该《管辖规定》第二条“省会都市的中级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

“从两审终审制看,已由中院判决的一审案件,不该再由其下辖法院管辖。”余婧律师的第二个来由是,本案系当事人不平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若是由其下辖基层法院管辖,则当事人一旦上诉,其二审终审法院依然为武汉中院,客观上造成武汉中院既是此案一审法院又是二审法院的非正常情况,实际上是从程序上剥夺了原告的上诉权与胜诉权,极不公平。

另外,余婧律师还提出,杨军不只是区人大代表,仍是人大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杨军持有股份的湖北某投资公司是本地纳税大户和示范企业,这些因素也决定了其与洪山区法院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好坏干系。

2013年3月,最高院做出(2013)民申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提审。同年6月,最高院裁定撤销湖北省高级法院的民事裁定,并裁定此案由湖北省高级法院根据第二审程序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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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挽狂澜留下的些许遗憾

在二审中,余婧律师用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为杨军在未奉告李媛的情形下私自转让属于夫妇共同财富的1200万股权,致使李媛误觉得杨军只持有“公司经营情形阐明”中所强调的200万股权,从而导致了漏分该1200万股权。

“最高法院关于合用《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另有夫妇共同财富未处置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富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妇共同财富,法院该当依法予以分割。”余婧律师以为,李媛就离婚时未分割的1200万股权向法院提出分割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际上,当年的1200万股,而今已有大幅增值。余婧律师表示,杨军现实际持有2850万股,而杨军在离婚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其名下的财富也只有在湖北某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那么,他名下增加的股权,也就是通过之前持有的1400万股权的收益得来的,而1400万股权中的1200万股权是夫妇共同财富。因此,余婧律师以为,增值部分也应进行分割。

2013年12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李媛的诉讼请求。虽然驳回了诉讼请求,但湖北高院确认1200万股权的出资额属于夫妇共同财富,属于没有分割的部分,应该予以分割。

明明证据扎实,为何法院会驳回诉讼呢?余婧律师介绍说,这是由于起初的诉讼请求就错了。当初李媛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分割股权,而股权是不能分割的,只能分割股权折价款。余婧表示,她是在二审时才介入此案,虽然发现一审时的错误,但已无法更改诉讼请求。因此,她只能努力使高院确认1200万股属于未分割的夫妇共同财富。湖北高院作出判决后,杨军同意赔偿,两边协商的赔偿金额,并未对外公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J161

名律铁案

本期主讲 余婧律师

余婧律师成长于法律世家,现为婚姻家庭、私人法务专家律师,北京渊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多年来,余婧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钻研和管理过上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她不只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修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擅长将两边纠纷化解于法庭之外,在诉讼中她主张采纳各类灵活的策略和方案,以期将破裂的婚姻对当事人造成的情感、心理伤害和其他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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