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评传》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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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

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是封建社会,也是西汉前期社会的基本矛盾。我们知道,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就在于,奴隶社会的生产主要是使用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奴隶主对奴隶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利。奴隶则只是奴隶主手下的活工具;封建社会则不同,主要劳动力已不再是可以随意杀戮的奴隶了,而是具有人身自由的自耕农和租种着地主土地的佃农。剥削方式已发生了变化。自耕农和佃农除必须为政府服一定的劳役和兵役外,自耕农需向政府缴纳各种赋税,佃农则要向地主缴什五的地租,其余的劳动成果可以归己。这种剥削方式的转变,相对于奴隶制来说,显然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当然,这一剥削方式的转变,主要是在奴隶大量逃亡和起义的形势下,统治者被迫实行变法的结果。如《汉书·食货

志》说:“周室既衰,暴君污吏慢其经界,繇役横作,政令不信,上下

相诈,公田不治,故鲁宣公‘初税亩’。”这里所说,就是春秋时期在鲁国

被迫实行的向封建制度转变的变法;到战国,这种封建化的变法已遍及各大

诸侯国,以至只有燕“北有枣栗之利,民虽不佃作而足于枣栗矣”①。当时,

变法最彻底及收效最高者应属秦国,“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

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并终至秦始皇

而“并天下”。②再后,汉承秦制,继续推行了封建化的政策。如汉高祖一方

面下诏明令“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③另一方面对于从军

吏卒,则按军功大小及从军时间,赐予爵位和田宅,凡在七级公大夫以下者,

予以世代免除繇役和户赋,对七级公大夫以上者另分给食邑。这样,在汉代,

封建剥削制度便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汉代的封建剥削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领户制,亦即所谓封建领主制;另一种即是豪族地主实行的租佃制。

所谓领户制或封建领主制,主要是随着秦汉奖励耕战政策的实施而发展起来的。原来秦地广人寡,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因此秦孝公任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以诱三晋之人。最初是“任其所耕,不限多少”④,至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即开始收租赋。这也就是后来领户制下的剥削形式。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以宗室有军功者方得属籍。商鞅自己就是因功被封于商,而食十五邑的。汉承秦制,继续实行奖励军功的食邑制,这一方面是欲夺天下的刘邦为了广招天下英才的需要和那些欲在战争中谋取王侯者的需求,另一方面更重要的也是解放奴隶、实行封建制的好形式,因而是符合历史发展要求的。正是因此,在刘邦夺取天下之后,即行大封功臣,大者为王,小者为侯。这些王侯一旦被封,便可享有封地的租税。如《汉书·食货志》所言:“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

领户制下农民的租税负担如何呢?我们知道,自春秋实行“初税亩”,

① 《史记·苏秦传》。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西汉会要》卷四十九。 ④ 杜佑《通典》。

直到战国,一般都是什一之税。然秦并天下之后,“内兴功作,外攘四夷”,耗资甚巨,为了弥补国库的空虚,只好加重人民的负担,以至“收泰半之赋”,从而“海内愁怨,遂用溃畔”,①直至被人民所推翻。汉兴,承接秦敝,“人相食,死者过半”,因之,刘邦“约法省禁,轻田赋,什伍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②这表明,在汉初,一般农民的租税负担比之秦时要轻得多了。然虽如此,到汉文帝时,贾谊的上书仍称:“汉之为汉凡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③晁错上书亦有类似说法。正是因此,汉文帝采纳了贾谊和晁错提出的轻赋薄税、劝农务本的建议,特别是晁错的“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及“勿收农民租”的建议,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并于“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① 直至后十三岁,孝景二年,才又“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②从此,“三十而税一”,便成了汉朝领户制的定制。这种轻租薄赋的政策,对于调动领户制下的农民耕作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来说,无疑是极其有利的。

当然,西汉时期领户制下的农民所受剥削远不止上面的租税,除此之外,

他们还要缴纳下列赋钱和服下列的摇役:口赋、算赋、更赋、户赋、献费等。

正是因此,在西汉前期,经过文景到汉武帝初年,虽然也出现了“国家亡事,

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凛庚尽满,而府库财余。京师之钱累百矩万,

贯朽而不可校”③的繁荣景象;但在这繁荣的背后,兼并之风在逐年以加快的

速度和加大的规模进行着,以至使许多自耕农丧失了土地,沦为佃农和雇农。

如《史记·肖相国世家》所说:“相国强买民田宅数千万”;武帝时田蚡也

曾强索长城南田。当时拥有几百顷土地的大地主也相当不少,甚至有千顷以

上的大地主。正是因此,董仲舒在给汉武帝的上书中也不得不提出“限民名

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④的主张。关于豪族地主实行的租佃制。所谓豪

族地主,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由六国贵族转化而来,他们虽然不掌握朝政,

但却有极大的势力;二是由富商大贾及高利贷者购买了大量土地转化而来,

他们交通官府,亦有极大势力;三是凭着做官不断发财致富而形成的大地主。

这些豪强地主除雇佣少量雇农或使用少量的奴隶外,大部分农田则出租给没

有土地或是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即佃客),以收取田租作为自己经济收入的

大部或一部。这些佃农所受地主剥削比之自耕农仅缴田赋(税)要高得多,

即要向豪族地主缴纳什伍的地租。如董仲舒所说:“或种豪民之田,见税什

五。??汉兴循而未改。”①因此,租种豪族地主土地的佃农,生活甚苦,“常

衣牛马衣,而食犬彘之食”,如再遇上贪暴之吏,则还要妄受刑戮,这样被

逼无奈,便只好逃亡山林了。

以上就是广大自耕农和佃农所遭受的剥削。那些封建官僚和豪强地主与此则大不相同,如《史记·货殖列传》所说:“今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见《畿辅丛书·董子文集·乞种麦限田章》。 ① 见《畿辅丛书·董子文集·乞种麦限田章》。

而乐于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户)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此正与贫苦的自耕农、佃农和雇农的生活形成强烈的反差对比,简直是天壤之别。

这就是西汉前期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间的关系。由于它已成为当时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因而理所当然地也就成为这一社会的基本矛盾。不过,由于这一矛盾刚刚由浅到显,尚未激化,因而很难说它已成当时的主要矛盾。这就涉及到有些人提出所谓“农民起义”了。我的看法是:第一,那些所谓“农民起义”,“如南阳有梅克、有政,楚有段中、杜少,齐有徐勃,燕赵之间有坚卢、范主等”,原载于《汉书·酷吏传》,该传虽未指明这些起义的确切年月,但经查它们都是董仲舒已过世之后天汉二、三年间的事,因而为董仲舒所未见。因此,绝不应夸大这种所谓“土崩”之势对董仲舒思想的影响,也不应视其为董仲舒理论直接针对的对象,并以之作为判定董仲舒思想“反动”的依据。当然,这并不妨碍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理论家的董仲舒面对已经出现的土地兼并、人民流离失所的形势,及鉴于秦末农民起义的教训,而提出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理论。

第二,在此还有一个对当时这些“农民起义”作用的估计问题。应该看到,当时所发生的这些大至“数千人”,小则“几百人”的“擅自号,攻城邑,取库兵”、“掠卤乡里”的“农民起义”,确曾引起了当时统治者中少数人的“惊呼”,但从其规模和声势上看,显然远未达到能直接威胁西汉政权的地步。因此绝不应夸大这些起义对西汉王朝的威胁。

第三,对陈涉、吴广起义在推翻秦王朝中的作用,也应有一个适当的估计。毫无疑问,正是陈、吴在大泽乡的揭竿而起,才敲响了秦王朝灭亡的丧钟,对此应予充分肯定;但是,只要认真分析当时的各种社会力量就不难发现,最后灭亡秦朝的并不是单纯的农民起义军,而是还包括乘机而起、早有谋取天下之意的另一部分地主阶级的成员及对秦怀有刻骨仇恨的六国贵族的子弟。这完全可以从秦朝灭亡的过程中得到证明。陈、吴的起义,虽然很快就遍及全国,但在秦将章邯的打击下,真正的农民起义军很快便瓦解了,只有出身于秦朝基层政权(亭)的刘邦以及乘机而起的六国贵族之后,如楚怀王孙心之下的楚将项燕的后代项梁、项梁侄儿项籍,魏公子咎、豹,韩襄王孽孙韩王信,齐王田氏宗族儋及儋的从弟荣、荣弟横等,不断发展,并最后由刘邦率领的大军,灭亡了秦朝,随后又经过征战,统一了全国。从而表明,在秦汉之际的社会矛盾中,真正

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威胁的,乃是乘机而起的另一部分地主势力和刚刚灭亡的六国豪强宗族的势力。

正是因此,秦末的农民大起义让刚刚爬上统治地位的西汉统治者们胆战心惊,不得不休养民力,减轻负担,以防止官逼民反、危及封建政权生存的局面再次发生。但是六国豪强宗族势力的存在及其在灭亡秦朝中的作用,也使董仲舒认识到加强中央皇帝权威的重要性。这正是董仲舒之所以提出政治、经济等方面改革的前提和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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