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案现场图片]川师大凶杀案开庭 男子患抑郁持刀乱砍血洒现场太凶残

发布时间:2019-03-05 来源:事件 点击: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事件 > [川师大杀人案现场图片]川师大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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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川师大凶杀案开庭的事件引起广大市民的关注,这起的凶杀案件发生在学校,杀人者是一名疑似患有抑郁症的学生,死者是该凶手的同寝室友,学生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同一个寝室的学生,他们经常会为家乡的风俗习惯,人文文化,生活的习惯不一样而产生矛盾,早前就有学生之间意见不合,便在饮水机投毒,学校和家长应该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这些事件的发生。

川师大凶杀案开庭 男子患抑郁持刀乱砍血洒现场太凶残

川师大凶杀案开庭

川师大凶杀案就是这样的案例,归根到底学生之间产生了矛盾,或者意见产生分歧的时候,应该平心静气地去商量这件事的原由,而不应该怪谁是谁的错,同住一间房子就应该互相迁就互相体谅,而不要像事件中的学生滕某一样,拿着菜刀砍死自己的同学,最后要承担一切后果的还不是自己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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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凶杀案开庭

昨天上午,“川师大血案”被告人滕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家属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鉴定专家、媒体记者共计2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滕某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芦某某产生矛盾。28日零时许,滕某在学习室持菜刀连续砍击芦某某,致其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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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凶杀案开庭

零时40分,民警现场抓获滕某。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滕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现场未抗拒抓捕,并如实供述,应为自首,且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是由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正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滕某威胁同学报警,在抓捕现场与民警对峙几分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滕某作案时意识清醒,目标明确,有预谋,应是安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因被害人芦某某生母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赔偿数额,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本案的民事部分择日再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川师大凶杀案开庭 男子患抑郁持刀乱砍血洒现场太凶残(2)

川师大凶杀案开庭

11月17日下午,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死者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没能进入庭前会议旁听,一直在法院外焦急等待。芦海强说,至今他都无法接受凶手具有自首情节和患抑郁症、负部分刑事责任的结果,希望法院能给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3月28日零时许,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同寝室室友芦海清杀死。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被害人因头颈离断伤死亡。

4月15日,成都警方通报称,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已于案发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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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凶杀案开庭

5月4日,死者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收到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显示,被鉴定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8月1日,芦海强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希望对犯罪嫌疑人滕某重新进行精神鉴定。案件移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10月26日,芦海强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第二次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

11月2日,芦海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从重判处凶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被告人滕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761539.5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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