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管不准业主车辆]物管放走疑似小偷 业主损失惨重物管放言不赔疑系同伙

发布时间:2019-02-21 来源:吉尼斯世界记录 点击: 当前位置:首页 > 世界之最 > 吉尼斯世界记录 > [小区物管不准业主车辆]物管放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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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现在陌生人进去某些小区里都是要登记的,而出来也是要同样的状况。近日,成都某小区物管也放走了疑似小偷,却无视业主大喊抓住小偷,这就是物管不该管理的责任吗?物管放走疑似小偷,令业主损失惨重无法追回。

物管放走疑似小偷 业主损失惨重物管放言不赔疑系同伙

物管放走疑似小偷‍

物管的责任就是做好陌生人进入小区里的登记记录,可是成都某小区的物管却反而不是,故意放走疑似小偷的人物,导致业主损失惨重不知想谁讨回。物管为何要急速放走小偷呢?本来业主在后面大喊抓住小偷,却问不到两句话就放走她了,有网友怀疑物管是不是和小偷是同伙的呢?

物管放走疑似小偷 业主损失惨重物管放言不赔疑系同伙

物管放走疑似小偷(网络配图)

10月19日,成都市民刘女士委托律师拟好了一份起诉状,准备递交至金牛法院。她要起诉的是小区物管,“因为他们的不作为,让小偷从我们眼皮底下离开。”

刘女士住在一品天下大街西城公馆小区,10月15日,在她外出吃饭期间,家里遭了贼。然而,当她追上一个从隔壁房间出来的可疑女子,并要求小区安保人员核实其身份时,对方却放走了该女子。

经过警方勘查,刘女士家通往邻居的阳台处有攀爬翻越痕迹。为此,刘女士找到物管讨说法,对方的答复是“不赔偿”。

抓贼

发现门从里面反锁

一陌生女子从隔壁走出

15日中午11点过,刘女士和朋友高女士外出吃饭,下午3点半左右,她回到家准备开门时,却发现门从里面反锁了。

“贼应该还在里面,你下去叫安保人员,我在这里守着。”随后,刘女士守在门口,并悄悄拨打了110。

几分钟后,邻居的门开了。“一个女的,背着双肩包,一出门就在低头打电话。”刘女士说,她在此住了两年,从未见过该女子,“而且她喘着粗气,满脸是汗,我猜她就是那个小偷,从我家翻到邻居家去的。”

刘女士所住的2803房间,其阳台与2805房间阳台仅一墙之隔。这个陌生女子,就是从2805房出来的。

“她一进电梯,我就给朋友(高女士)打电话,当时,她和一个安保人员已经上楼。随后,我们3个一起赶紧去追那个女子。”

物管放走疑似小偷 业主损失惨重物管放言不赔疑系同伙(2)

物管放走疑似小偷(网络配图)

放人

安保未核实女子身份

业主直指其放走小偷

3人追到楼下时,背包女子正准备出小区大门。当时,小区大门有两位安保人员。刘女士边喊边追上去,“你们马上确认她的身份。”

面对安保人员的询问,背包女子显得很淡定,“我去28楼,找表姐的一个朋友。”对此,刘女士表示怀疑,并再次要求安保人员查看其身份证,“可他们什么都不做,那个女子直接就离开了。”

背包女子离开后不久,民警赶到现场。刘女士称家里两台电脑、两部手机以及一些首饰和1000元现金不翼而飞,而在阳台窗户处,民警发现了攀爬翻越的痕迹。

随后,刘女士联系上2805房业主。女业主称,中午她和爱人一直在家中卧室看电视,“并无客人来访。”这让刘女士更加坚信,背包女子就是小偷。

回应

物管称此事中无过失

不会担责并作出赔偿

随后,刘女士找到小区物管讨说法。“在我说了我家遭小偷后,这样一个外来人员随意进出,身上还背着一个大的双肩包,难道不可疑?安保人员难道不该核实其身份?”在刘女士看来,正是因为安保人员不作为,才让小偷在眼皮底下溜走。

“我们不是没拦,监控中可以看到,双方在门口僵持了至少3分钟。”物管公司经理陶先生说,当时,在刘女士要求下,门口站岗的安保人员拦下背包女子并询问其身份。“她说来找朋友,安保人员没理由不让她走。而且,当时她打电话说有几个人围着她,要报警,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法阻拦,只有让她走了。”

陶先生称,当时的情况,安保人员也很为难。“一切都是刘女士在说,也没有切实的证据,我们无法证实。作为物管,我们没有权利控制别人的人身自由。”至于刘女士质疑为何外来人员能够不登记就进入小区,陶先生解释称,该小区是商住两用小区,“在营业期间,有商业通道可以进入小区,我们无法控制。”

对于刘女士的指责,陶先生直言:“物管没有过失,为什么要承担责任?我们不会赔偿。”

目前,金牛公安分局茶店子派出所正在调查此事。

物管放走疑似小偷 业主损失惨重物管放言不赔疑系同伙(3)

物管放走疑似小偷(网络配图)

律师观点

安保未完全履职

物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物管的说法,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王亮律师并不认同。

王亮认为,该事件中,物业安保人员挡获可疑人员后,应登记身份信息并核实其所陈述的情况。若可疑人员不配合,应立即通知业主或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安保人员当时没有对可疑人员进行身份登记或核实,没有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因此没有完全履职,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http://www.xieat.com/shijie/9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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