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洗澡]13岁少女甘愿接客赚钱 遭人玩

发布时间:2018-11-02 来源:战斗机 点击: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 > 战斗机 > [13岁少女洗澡]13岁少女甘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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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花季少女就如此甘愿接客赚钱,贱卖肉体供人玩弄沦为猥琐男的泄欲工具。13岁少女甘愿接客赚钱,可是那些卖淫店的老板看不出少女还未满18岁吗?如此大胆接收未成年少女卖淫,看来该店老板对于能卖淫的女子能收就收,为她赚钱何乐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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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女甘愿接客赚钱‍‍

惊呆了!13岁少女甘愿接客赚钱,难道卖淫赚来的钱比较多是吗?13岁少女甘愿接客赚钱,究竟是什么动力让她甘愿接客呢?但有不少的网友纷纷怀疑13岁少女卖淫,难道她的家人不知道吗?还是她的家人支持她这样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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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离14岁生日还差4个月,小敏(化名)离开家乡怒江福贡来到昆明打工。经人介绍,她来到在西山区一足疗店工作。表面上,她是帮人做足疗,实际上则从事着卖淫的事。

5日晚11点多,西山公安分局东风派出所治安行动组吴组长接到匿名举报,将这一卖淫窝点查获。此时,小敏在此“工作”半月有余。被查时,她刚“服务”完一名36岁的客人。

足疗店是个卖淫窝点

一个多月前,21岁的东川女子代某在西山区开了一家足疗店。店面位于一出租房一楼的一个套间,有三四十平方米,里面摆设简单,里屋除了张板床再没其他家具。原来,这家所谓的足疗店,实际上是个卖淫窝点。

平日里,代某除了自己卖淫,还介绍其他女性卖淫。通常情况下,120元的嫖娼费,代某抽30元,剩余的钱归卖淫女所有。半个多月前,经人介绍,13岁的怒江福贡女孩小敏来此上班,对于即将从事的事,她没有反对。

询问笔录显示,小敏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家,今年2月来到昆明。之所以卖淫,她称是因为赚的钱多。“代某是否知道小敏尚未满14岁呢?”记者问。“应该知道。”民警说。

5日晚10点多,店里只有代某和小敏。36岁的湖南人李某进店后,代某把客人交由小敏“服务”。

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赶到时,小敏刚“服务”完客人李某,代某则在外屋看守。见民警前来,3人马上从侧门向出租屋楼上逃跑。民警分头追赶,分别在二楼、三楼、四楼楼梯间将3人抓获。

13岁少女甘愿接客赚钱 遭人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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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看着成熟 实际仅13岁

被抓后,代某、小敏并不承认此处是卖淫窝点。民警最终从嫖客李某处打开突破口,其承认自己之前花120元与小敏发生性关系。

小敏看起来大约20岁,化着浓妆,染着一头金发,穿着时尚,身高1.6米左右,看起来很成熟。“起初我们根本看不出来她只有13岁多。”在将3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后,民警通过调取资料才发现,小敏生日为2002年6月3日,也就是说,她尚有2个月才满14岁。

对此,嫖客李某也称,自己并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她看起来像个成年人。”据此,民警给予李某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因小敏尚未满14岁,民警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让家人把其接走。代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已被刑事拘留。

为何只对李某治安拘留5日?“本案中,因小敏打扮太过成熟,从相貌看,李某并不知道其未满14岁。且此案中,小敏属于自愿,其本身职业即为卖淫女,通过综合考虑,我们对李某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办案民警说。

司法解释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包括容留、介绍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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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最高法曾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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