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代言广告]广告法拟禁10岁以下童星代言 王诗龄或受限

发布时间:2018-08-06 来源:北美洲 点击: 当前位置:首页 > 城市 > 北美洲 > [童星代言广告]广告法拟禁10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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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日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中,“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法条受到了广泛关注。一旦此项法案通过,包括王诗龄、kimi、天天在内的众多当红童星必将受到影响,而如何界定“广告代言人”等具体细节在执行层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广告法拟禁10岁以下童星代言 王诗龄或受限


  王诗龄或受禁止代言影响 传李湘全家代言费达1500万

  事实上,早在2014年的《广告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有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这项规定并没有落实到具体执行层面。

  反观现在的电视银幕,当下走红的童星大多未满十岁。当红电视栏目《爸爸去哪儿》捧红的一众童星为例,第一季中年龄最长的郭涛之子石头生于2007年,今年八岁;而年龄最小的Kimi和王诗龄都生于2009年,还不满六岁;第二季中年龄最大的黄磊之女多多生于生于2006年,也未满10周岁,而年龄最小的曹格之女grace,则生于2010年,还不到五岁。也就是说,现在活跃在银幕上的大多数童星,都未能达到“修订草案”中所规定的代言年龄限制.

  而另一方面,这些小童星们却是广告商的宠儿,连带着他们的明星家长也跟着接代言接到手软。林志颖与kimi父子代言了包括牛奶、汽车、旅游网站等多种产品;王岳伦李湘夫妇与王诗龄则代言了牛奶、洗手液以及某动画电影等产品;张亮之子天天代言了英语学校等等。更有网络上爆出的消息称王诗龄一人代言费就到300万一年,李湘全家的代言费则高达1500万。一旦“修订草案”通过审议,那么这些童星及其家庭势必将失去这笔客观的收入。 法律细节有待完善 广告代言人定义模糊

  虽然“修订草案”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但是在执行层面上尚有很多问题。

  例如如何界定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就是问题之一。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广告代言人合同即成为广告代言人,而没有这一纸合同便可以解读为广告演员。虽然对于一般明星或演员而言,究竟是“代言”还是“出演”事关报酬高低,但是对于当红童星们来说这根本就不是问题,商家完全可以请他们出演广告并支付代言费用,这样一来既规避了法律风险又实现了广告诉求。

  另外,当红童星广告接到手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需求旺盛,幼儿产品的市场广阔,而这些产品又需要与其产品形象定位相符合的幼儿进行代言,例如童装就很难想像单纯由一个成年人为其代言。在这样强大的利益诱导下,相关法规在执行上势必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果不能在细节上将之规范并出台具体执行举措,短时间内恐怕很难见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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