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百何偷窃]白百何律师发声明否认偷窃:这是精神伤害

发布时间:2018-07-23 来源:奢侈品 点击: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 > 奢侈品 > [白百何偷窃]白百何律师发声明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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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百何律师发声明否认偷窃:这是精神伤害

  日前,有关于“白百何在奢侈品店顺东西”的传言甚嚣尘上。今日(7月9日),白百何所在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声明,斥责此传言及传播此传言的媒体,并表示其对白百何“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

  

【原标题:白百何律师发声明否认偷窃:这是精神伤害】

    以下为声明原文:

  律师正告函

  (2014)庞民函字第80号

  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正告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拾捌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拾捌文化公司)的委托,指派演艺维权中心朱晓磊律师就目前相关媒体及个人针对演员白百何女士发布诽谤言论一事公开发布本律师正告函。

  2014年7月1日,某用户在匿名社交软件捏造了“白百合在奢侈品店顺东西”的虚假信息。随后,包括舜网(域名:e23.cn)、华东在线(域名:cnhuadong.net)、新华网-江苏频道(域名:js.xinhuanet.com)在内的诸多媒体以及部分个人未经核实便肆意转载,同时,相关媒体在转载过程中恶意对标题内容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杜撰,诸如“白百何偷东西顺600元奢侈品白百何偷东西有前科因偷窃被开除”、“白百合偷窃被抓盘点那些偷窃的明星们”、“白百合偷走600元物品有过偷窃前科被开除”等。

  本律师经与拾捌文化公司相关人员以及白百何女士求证,上述内容纯系子虚乌有、恶意捏造,已严重扰乱了白百何女士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给其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本律师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相关媒体或个人捏造事实并予散布(包括转载)的行为系对白百何女士的诽谤,已构成对白百何女士名誉权的严重侵犯,甚至构成诽谤犯罪,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接受拾捌文化公司的委托,在完成相关诽谤言论公证保全的前提下,针对上述诽谤言论发出者(转载者)发出以下正告:

  其一、正告相关媒体及个人停止发布并屏蔽相关已发布的诽谤信息,以避免对白百何女士精神伤害的持续扩大以及己方法律责任的承担;

  其二、正告“舜网”、“华东在线”、“新华网”等相关网站主办方务必恪守“真实”、“客观”的职业道德,即刻断开诽谤信息链接,并向白百何女士公开赔礼道歉。

  本律师代表拾捌文化及白百何女士对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的媒体以及善良、理性的网民朋友表示感谢,同时将依法追究恶意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特此正告。

  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演艺维权中心

  朱晓磊律师

  2014年7月9日

【原标题:白百何律师发声明否认偷窃:这是精神伤害】

本文来源:http://www.xieat.com/xinwen/4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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